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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經營效益差為由,要求員工回家待崗。他們如何維護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開工不足的,應當安排職工待崗。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第309號)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待工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多支付壹份工資。

在等待期間,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說明情況,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彌補收入不足。

附:法律依據

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部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58.企業應當為待業職工支付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職工重新就業的,企業應當停發其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第12號)

第八條企業職工停薪留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下崗待崗、停產長假,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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