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如下:
第壹,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1,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組織。
2.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其次,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
1.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行政活動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涉及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單方面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意義的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是行政法規的產生。
第三,兩者的分類不同:
1.具體行政行為可分為: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
2.抽象行政行為分為:克制行為、裁量行為、必要行政行為和不必要行政行為。
第四,效果不同:
1.抽象行政行為不直接影響普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2.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影響壹個或部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張三被罰款五十元,他有義務繳納五十元罰款。
參考來源:
百度百科-具體行政行為
百度百科-抽象行政行為
中國教育網-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