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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和合同之間的法律差異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租賃合同又稱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時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租賃協議,即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返還出租人的約定。

2.性質不同。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政治、經濟或其他契約。協議在含義、功能、格式和形式方面與合同基本相同。經濟合同和有經濟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合同,都是確立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文件。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規定有違約責任的協議具有無特定對象、簡單、概括、原則的特點,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來看,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是協議的具體化。

3.實質是不同的。協議內容比較明確、具體、詳細、完整,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為協議,合同內容也比較籠統、原則、不具體,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它的名字叫合同,也不能叫合同,只能叫協議。協議是合同的壹個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不是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合同是有具體內容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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