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十三條已經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保留其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是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審批。批準的,公安部將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或者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