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以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從事上述食品經營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外,貨值金額不足654.38+0000元的,可以並處654.38+000元以上654.38+05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可以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此外,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還可以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最高罰款。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