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在調整稅收征繳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關系的特點:
①稅法調整的對象是社會產品分配中的經濟關系,以取得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所以稅法屬於財政法或經濟法的範疇。
②稅收法律關系具有單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即作為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與特定納稅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對等的。國家有權單方面決定創設、變更或停止稅收征收關系;特定納稅人只有依法向國家納稅的義務。
③稅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即稅法壹般不僅規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等實際內容,而且規定實現主體權利義務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