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置農村城鎮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決定》五、市人民政府應當區分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的違法程度,根據本決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分期分批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實施行政處分的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任免機關和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處罰。處罰的程序和申訴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察,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