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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回避制度的歷史變遷

地域回避制度最早是在漢代實行的,到漢武帝時已經形成了習慣性的法規,即不需要地方人做刺史,不需要地方人做縣國防務,不需要縣令做地方人和地方人。東漢時期,對地方官員籍貫的限制更加嚴格。不僅不準地方官用本地人,還頒布了“三互法”。這是中國古代迄今所見的第壹部成文法律,標誌著官員回避制度的正式確立。它規定“婚姻之家和兩個州的人不得作為官員交往”,以防止地方官員相互勾結尋求庇護。

隋朝規定地方官要“充分利用外縣人”,包括縣丞、縣尉以上的官員,都要避開原居地。唐代宗永泰六年,聖旨中規定“本州、本縣、鄰縣之人不得為官”。

宋朝也實行了嚴格的避書制度。回避是指不允許外國官員在其本國任職。各行各業的官員都不允許任命自己出身、自己路的官員。其中,負責窖池管理的官員必須避開原籍和居住地的州縣。而且,有房地產的都道府縣也壹定要避開。在司法過程中,北京和朝鮮的官員不允許被遣送回國主持審判。

早在元初五年(1268),元朝就提出了避書問題,但規定不是很嚴格。自元二十八年以來,這壹制度逐漸完善。明代,地域回避將全國分為三個地區。為了使官員避開籍貫,洪武時期規定“南北更和睦,南為北官,北為南官。”後來官制逐漸建立,自修官不允許在本省為官,並且限制在出生地為官,否則必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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