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嫖娼是違法亂紀的行為。如果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應該辭退或者開除。
2、如果本單位工作人員嫖娼,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開除以上處分。
首先,公職人員應受到如下更嚴厲的行政處分:
1,在行政處分期間故意再次違法,應當受到行政處分;
2、阻止他人舉報和提供證據;
3.坦白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4、包庇共謀者;
5.脅迫或者指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6、拒絕繳納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
二、公職人員因下列罪行而被撤職:
1.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宣告緩刑的;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在三年以上的;
3.因犯罪被單處或者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綜上,公職人員參與賣淫嫖娼,將被視為違紀事實和情節,給予降級、撤職、行政開除處分。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教養、隸屬關系或者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