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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死亡後,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共有人在公有住房居住:承租人死亡,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人達成共識,要求變更承租人姓名的,出租人應當同意。協商不成的,出租人應當從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壹)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據別處住房情況,在此居住時間長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根據別處住房情況,此處居住時間長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 *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其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出租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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