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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頒布日期是

公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

復習情況

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65438+200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65438年2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根據2021年4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8部法律進行修改。?

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

《食品安全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①食品生產加工(簡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簡稱食品經營);

②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④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⑤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⑥食用初級產品(簡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食用農產品安全相關信息的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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