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作方提供材料的,定作方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改變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合同要求定作方協助的,定作方有協助的義務;
4.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約定的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方不得因監督檢查妨礙承包方的正常工作;
6.定作方應接受工作成果;
7.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支付期限的,定作人應當在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方應當相應支付;
8.定作方未向承包方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包方對已完成的工作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定作人對定作人關於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的不合理通知拖延答復,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定作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選擇上有過錯的,應當對承包合同中定作方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