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地方誌條例》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誌,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誌,充分發揮地方誌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有關資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地方誌的所有者或者持有人可以因提供相關信息而獲得適當報酬。地方誌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