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後,應當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壹般是交給執行局後立即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沒有具體的開始時間,只要在收到執行申請後的六個月內進行即可。如果超過六個月還不執行,就相當於不履行義務,那麽法院就會采取進壹步的措施,要求當事人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百壹十六條改為第二百四十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