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所謂“上班期間不工作”的表述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懈怠嚴重的,應當屬於嚴重違紀或者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不予補償予以辭退;另壹方面,單位可能涉及非法解約,妳可以為上班不做事的員工索賠。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屬於嚴重違章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予以辭退,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合理、合情、合法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