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凡屬死罪應斬首或扭刑的大案,都要由北京的三司法審,外省的三司法審。在北京,合審的案件先由“小三律司”即大理寺左右殿官和都察院相關道觀監察建議官記錄在案,再到刑部合審司官,稱為“小三律”。庭審結束後,小三科向承辦法官報告了自己的供詞。然後,大理寺(清或)和都察院(左都或左都)的唐官再到刑部,與刑部的唐官(尚書或侍郎)壹起審犯人,稱為“會大法”。如果有任何不符之處,我們將進行審查。如無疑義三方正(即案件的認定)且擬控罪名壹致,則刑部定案,並作為壹幅畫分配到院、殿。外省督撫、巡撫有壹案重開,同時都以此職分配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其下屬的相關神父和左右寺廟承辦。先曝光司鐸和左右僧院,詳細說明案情是否符合擬控罪名和引用法條,並當庭陳述各自的審查意見(即預定言詞)。刑部的手稿印好分發給醫院和寺廟。如果對刑部的看法與學校和寺院壹致,學校和寺院就畫壹個題目,但必須在八天之內回到刑部。如有異議,有變更,也必須在八天內說明理由,並退回酌情處理。刑部會定期到院寺去部裏,對案情做詳細的解釋,詳細的推法意,畫壹定的圖。根據規定,只有三個法律部門的意見完全壹致,才能最終確定任何修復。意見統壹的話,稿子由刑部來寫,題目由院寺來畫,由秦文來演。如果意見仍然不壹致,我們被允許表達我們所看到的,並等待目的抓住它。但不允許壹個政府提意見,判與刑不同;只能進行兩次討論,由皇帝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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