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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後公安該怎麽辦?

法律分析:刑事強制措施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解除。不起訴可分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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