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部法律總結了20多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全面規範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和調整機制,規定了傷殘津貼和遺屬撫恤金制度。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取得的重大實踐進展,這部法律規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此外,這部法律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為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部法律全面規定了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供了原則,並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
第三,經過十幾年的實踐,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已經比較成熟。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這部法律還對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作了單獨的章節,並對其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