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官司和走司法程序的過程如下:
(1)先報警進行傷情鑒定;
(二)鑒定結果為輕傷的,提起民事訴訟,賠償對方人身損害;
(3)經鑒定為輕傷的,構成刑事犯罪,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走司法程序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案件經過司法程序的期限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是民事訴訟,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果是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是刑事訴訟,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