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局《關於建議立即發布禁止勞改產品出口規定的請示》收悉。答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關於重申禁止出口勞改產品的規定》,請外經貿部、司法部立即向社會發布,並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於重申禁止出口勞動改造產品的規定
第壹條勞改產品是中國司法部門所屬監獄組織罪犯勞動的產品。
第二條中國司法部門應當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勞動能力的罪犯進行勞動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自立的勞動者。同時,結合勞動改造,對服刑人員進行職業培訓,為其刑滿後的社會就業創造壹定的條件。這符合1955年第壹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相關法規:
第三條參加勞動的罪犯在勞動保護、醫療保健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業職工同等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
第四條重申禁止出口勞改產品。外貿公司不得收購勞改產品,也不得由其他貿易公司收購出口,監獄不得向外貿公司提供出口貨源。
第五條監獄不得與外商建立合資、合作企業。
第六條如發現任何部門或企業出口勞改產品,海關有權扣留,沒收其收入,並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