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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學生請假,老師是否有責任批準請假?

從民法角度看,學校對在校學生沒有監護責任,家長不能認為監護責任轉移到學校。壹旦發生傷害事故,家長作為監護人還是要承擔責任的。但學校對事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妳作為班主任批準請假的時候,妳必須考慮請假是否合理。比如合理的病假沒有錯,但是學生出去玩就給假就不合理了。但這裏是否存在過錯,只能作為事後事故民事賠償的依據。如果學校有這麽硬性的規定,即使妳沒有過錯也不用對學生進行民事賠償,學校或者教委可能會追究妳的責任,比如扣發工資或者開除妳,這就涉及到行政方面的事情。

最後引用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未盡到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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