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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具體違紀行為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當事人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如何處罰機關事業單位違紀人員?

第五條處罰的種類是:

(壹)警告(二)記過(三)降級或撤職(四)開除。

其中,辭退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處罰期限為:

(壹)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降級或撤職,24個月。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任職務等級的崗位。作出處罰決定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聘任到高於現任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壹個或多個崗位等級予以聘用,受處分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處分後不得聘用到高於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上。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用、考核和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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