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購買時間在6個月以內的,可按原購買支付車費,由供電企業全額補償。購買時間超過6個月的,按照原購買支付車費,按照各類家電平均使用年限折舊後的余額進行賠償。
2、使用年限已超過平均使用年限的各類家用電器仍在使用,或折舊後的差額小於原價的10%,按原價的10%補償。
使用時間以開具采購發票的日期為準。不能提供購貨發票的,由受害居民用戶承擔舉證責任。供電企業核算無誤後,以憑證出具的購電日國家價格為準,按照前述補償標準進行支付。清償後,損壞的家用電器歸供電企業所有。
電力運行事故是指發生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設備上的事故。當幾臺家用電器同時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並保管好損壞的家用電器。供電企業接到居民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後,應當在24小時內派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供電企業應當會同居委會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受災居民損壞的家用電器的名稱、型號、數量、使用年限、損壞現象等進行登記取證。登記備案材料應當由受害居民用戶簽字確認,作為理賠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九條* * *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提前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