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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和條件

法律分析:包括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條件是直系親屬16周歲以下或60周歲以上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法律依據: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第二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範圍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撫養關系的養子女和繼子女,以及遺腹子子女;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具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被收養的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文件編號。[1989]民政部優字19,從業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資格條件包括:

(1)父親(包括撫養死者的被撫養人)和丈夫年滿6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母親(包括撫養死者的撫養人)和妻子年滿5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養子、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齡在16周歲以下,機關事業單位年齡在18周歲,或16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或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4)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年齡在65,438+06周歲以下,或65,438+06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或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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