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駕駛罪是:
(1)危險駕駛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3)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危險駕駛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帶來潛在危險,即不特定和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或者駕駛機動車上路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3.主要元素。該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危險駕駛罪的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因素。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會危及社會公眾的安全,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