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對建設項目進行設計;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並綜合協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意見,審批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