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原因;
2.賣方明確違反合同;
3.先賣後賣,未告知買受人,交給第三人;
4.開發者;
5.開發商隱瞞事實,包括房屋無證銷售事實、房屋抵押事實、房屋已出售或拆遷安置事實;
6.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者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7.面積誤差比超過3%;
8.逾期交付房屋,經催告,出賣人未能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交付房屋;
9.因過度遲延,在規定或約定的登記期限屆滿壹年以上後,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