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孤兒的標準如下:
(1)失去父母的14周歲以下的兒童和嬰幼兒;
(2)罪犯的子女;
(3)戶籍留守兒童;
(4)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的未成年子女;
(5)18周歲以下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孤兒是指18周歲以下失去父母,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二、如何收養孤兒
1.申請: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夫妻雙方均須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壹方不能親自到場的,應當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收養書。被收養人已滿十周歲的,必須本人到場;
2、審查時,登記機關對申請收養的當事人進行全面審查;
3、登記,經過認真審查,掌握了申請收養、被收養、被收養的相關情況,即可以決定是否準予登記。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記的,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