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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院的收養條件

孤兒院收養的條件如下:

1.收養人無犯罪記錄;

2.收養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4.有供養能力;

5.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6.至少30歲。

收養是指自然人將他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壹種身份法律行為,產生壹種虛構的血親親子關系。依據收養身份法律行為創設的收養關系是虛構血親的親子關系,是基於收養行為法律效力的身份法律關系。這種虛構血親的親子關系,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第1099條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收養子女的特別規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收養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壹千零九十四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第1100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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