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部是中央壹級的司法機構,是六部中唯壹擁有司法權的機構。
2.大理寺是明代刑部和北京各機構負責審批案件的機構。
3.大理寺大臣是中國掌管刑事監獄的最高官員;都察院以禦史臺為首,主要負責監督彈劾。
“三司聯審”制度創立於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當時的朱元璋皇帝為了加強專制皇權,減少冤獄,下令三司共同辦理大案要案。
“三庭合審”制度的建立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是減少不公正的監禁。在古代,冤獄是很常見的,朱元璋非常體恤民情,所以要求在審判時壹定要仔細調查案情,減少冤獄的發生。二是加強皇權。朱元璋在位期間,嚴厲鎮壓英雄和異己,從而加強了皇權專制。明初的四大案件就是壹例。
因此,建立“三司合審”制度,可以使三司通過辦案相互制衡,防止刑部獨攬審判權,使裁決權歸皇帝所有。
在“三司聯審”中,壹些重要案件是由大理寺先提交聯審,或者由皇帝直接下令。合審前,錦衣衛負責押送罪犯,並進行調查取證,然後皇帝下令三司合審。審理意見下達後,由天皇做出最終決定。
聯合聽證會的地點壹般在午門外或京畿道。第三司完成審理時,要求皇帝作出裁決會有三種情況:壹是皇帝認可聯審結果,下令執行;第二種是天皇會在聯席聽證會結果的基礎上做出改變,比如加重或減輕刑罰;第三種情況是皇帝不同意聯審結果,會駁回到三司重審。
可以說,明代“三庭合審”制度的建立,不僅減少了冤獄的發生,而且加強了皇權。而“三庭合審”制度作為皇帝獨裁的司法工具,很難做到真正的公正獨立,所以合審的過程流於表面。
參考百度百科-第三師聯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