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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經典中藥復方制劑簡化註冊審批管理規定

中藥復方制劑簡化註冊審批管理規定;

1,處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藥品標準中標註為“劇毒”、“極毒”並經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味;

2、中藥處方及所涉及的藥材有國家藥品標準;

3.制備方法與古代醫書記載的基本相同;

4.除湯劑可制成顆粒外,劑型應與古代醫案壹致;

5.給藥途徑與古代醫書記載壹致,每日飲片量與古代醫書記載相當;

6.功能主治應以中醫術語表述,與古代醫案基本壹致;

7、適用範圍不包括傳染病,不涉及孕婦、嬰幼兒等特殊用藥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和加強中藥材質量監測,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中藥材質量監測工作。

中藥材的采集、貯存和初加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規定。

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現代流通體系,提高中藥材包裝和儲存技術水平,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購進中藥材的檢驗和記錄制度。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制度,標明中藥材產地。第三十條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對生產符合國家規定要求、來源於古代經典方劑的復方中藥制劑,只能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前款所稱古代經方,是指中國古代醫籍記載的,至今仍被廣泛使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點和優勢的方劑。具體目錄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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