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對“奸淫”罪的懲罰很早就出現了,早在秦朝就有相關的法律。泡豬籠是古代處理通奸最常見的私刑。把作案的女人關進豬籠,浸到河裏。如果她是輕罪,就讓她的頭浮出水面,浸泡壹會兒。如果是重罪,就直接淹死。
在元朝,私刑是允許的。丈夫不僅可以捉奸,還可以被當場處死,還有壹種專門為女人設計的刑罰——女人刑。“女刑”不僅極其殘忍,而且伴隨著對女性從生理到心理的全方位折磨,因此也被稱為動物刑。
另壹種懲罰是用牛筋做的鞭子抽打女人的身體,然後會在她身上留下很深的印記。妳用鞭子抽的是鹽水或酒。鞭打過後,灑在身上會很痛。新中國成立後,通奸罪被廢除,現在沒有刑罰了。通奸從法律層面到道德層面的轉變,意味著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