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生長在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等地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散布在各單位的古樹,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業部門管理;個人園內古樹名木歸個人保護掩埋,由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林業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條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自然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各類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性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嚴禁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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