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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的程序

(1)董事提名1、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1)董事會提名:提名委員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本屆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董事會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表決;(2)股東提名: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向本屆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會進行形式審查,提交股東大會表決。2.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名董事會、監事會和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由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二)監事提名1和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提名(1)監事會提名:由現任監事會主席提出監事候選人名單,經本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由監事會以提案方式提交股東大會表決;(2)股東提名: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向本屆董事會提出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會進行形式審查,提交股東大會表決。2.職工代表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根據總經理工作規則,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三)召開股東大會並表決。(4)公示投票產生的新壹屆董事會成員,接受群眾監督。(五)公示期結束,任命。《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壹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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