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向企業借款並轉為股東分紅不屬於企業行為,但被稅務局認定,有幾種情況時會觸發。
1.公司賬面上是否有個人股東借款;
2.公司賬面上是否有股東直系親屬的借款;
3.個人股東貸款是否超過壹個納稅年度未歸還;
4.是否有證據證明個人股東的借款用於公司生產經營。
除了追繳20%的稅款,還有可能是股東向公司借款,手續不完善,可能引發刑事責任。這種行為很容易涉嫌挪用資金或者侵占。特別是公司還有其他股東,股東向公司借錢。如果沒有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如果被舉報,借款股東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虧損股東借款壹年以上需要繳納20%的稅率。目前,壹些股東以各種理由向公司借錢。只要手續齊全,程序正當,這種貸款是有效的。股東借款期限不宜過長,否則不利於企業還錢。如果超過壹年,就應該按照股息收入繳納個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