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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股份後,應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應該如何確定它們?

轉讓股份的股東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股東有權向他人轉讓其出資或者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股東有權轉讓其股份,但必須依法進行,符合法定的轉讓程序,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限制。股東有權對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相應損失。公司限制股東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轉讓其股份。很明顯,侵權人是公司,提起股權轉讓權糾紛的被告應該是公司。公司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強行轉讓股權或以轉讓名義強行決定股權轉讓價格、支付時間或其他條件,明顯違反法律但幹擾和侵害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民事權利,構成對股東股權轉讓權的侵害,股東有權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但侵權的具體當事人是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都是公司內部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他們做出的決議代表的是公司的意誌,導致訴訟的訴訟主體應該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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