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法人登記:
(壹)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3)合資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5)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數量;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