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持股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可能影響股份持有協議法律效力的,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匿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行政法規可能禁止或者限制隱名股東投資或者投資特定行業。隱名股東屬於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人員,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的,可以認定股權代持協議具有非法目的。此時,股權代持協議本身雖未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但可能因其違法性而被視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視為無效法律行為。股權代持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存在壹定的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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