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中有幾種常見的法律風險:
1.擬收購股權的權利瑕疵帶來的交易風險;
2.轉讓方的原始投資行為存在瑕疵;
3.主體資格缺陷;
4、主要財產和產權風險;
5.重大債權債務風險;
6.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的風險;
7.其他人。
法律客觀性: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