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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壹次性折舊的相關法律法規

固定資產壹次性折舊相關法律法規:從1、2014、1起,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當期成本中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2.2014 10以後各行業企業新購置的專用於R&D的儀器、設備和機組不超過1000000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法。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

3.2018 1 10月至2020 12 31 2月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房屋及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原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號,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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