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無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期間的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以每小時50%以上的速度行駛,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不聽勸阻,造成危害後果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財產較大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