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支付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888條是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款人交付的存款並返還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免費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88條將保管合同定義為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並返還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免費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