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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丟失物品,店家需要賠償嗎?

按照法律規定,店家只有保護顧客人身安全的義務,沒有保護財產的義務。所以,如果顧客在店裏丟了東西,壹般店主是不負責的,除非有過錯。但是,如果顧客把東西交給店家保管,那麽雙方之間就存在保管合同關系。這時候店家主要承擔丟東西的相應責任。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未支付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888條是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款人交付的存款並返還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免費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88條將保管合同定義為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並返還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免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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