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所有員工都是勞動合同制,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不同。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受到事故傷害的“臨時工”,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待遇。
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當承擔或者補償全部工傷待遇。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