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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1)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2)如雇員在受雇期間遭受人身傷害,雇主須負賠償責任。

(3)因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四)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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