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的義務不能轉讓,必須親自履行;
2.雇員對他們的雇主有壹定的個人感情。員工沒有獨立工作的權利。雇主可以隨時改變他們的工作內容。雇員的工作受雇主監督。當員工犯錯或違反工作紀律時,雇主也可以懲罰員工。
3.員工的勞動力已經商品化,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的勞務中獲益;
4.員工有勞動保護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