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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保姆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保姆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動關系,所以這種情況不適用勞動合同。雇傭合同是“勞動者在壹定期限或不確定期限內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事實上,在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特定的人身關系,即雇員在雇傭期間的行為受雇主意誌的支配和約束,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特定的利益關系,即雇員在雇傭期間的行為直接為雇主創造了經濟利益和其他物質利益,雇主承擔了這種利益,雇員得到了相應的報酬。正是由於雇員與雇主之間的特殊關系,雇傭關系具有區別於其他關系的顯著特征:

1.員工的義務不能轉讓,必須親自履行;

2.雇員對他們的雇主有壹定的個人感情。員工沒有獨立工作的權利。雇主可以隨時改變他們的工作內容。雇員的工作受雇主監督。當員工犯錯或違反工作紀律時,雇主也可以懲罰員工。

3.員工的勞動力已經商品化,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的勞務中獲益;

4.員工有勞動保護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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