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和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