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二、案外第三人(掛靠人)如有異議,可以書面形式向執行法院提出。
1.作為被執行人,運輸公司可以查封其名下登記的所有車輛,因為從初步證據上很難判斷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間接占有還是直接占有;
2.如果乘車人能提供當時的掛靠合同等證據證明其享有車輛所有權,則不應查封。
3.附屬車輛所有人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人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是真實權利人,運輸公司書面承認附屬車輛為被執行人所有,或者被執行人提供附屬合同等證據證明自己是真實權利人的,可以予以查封。
4.關聯公司為被執行人時,因實際所有人提供的證據或異議經法院成立而無法查封其名下車輛的,關聯所有人應向被執行人支付的管理費未支付的,執行法院可根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關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發出通知,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
掛靠協議只是純粹的債權合同,並無變更物權的意思。雙方承認掛靠車輛的產權仍屬於掛靠人。因此,運輸公司在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時,其名下的車輛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