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關系是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這種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無資質的實際建築商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從事施工,“掛靠”和“借用”其實是同壹個概念。
擴展數據:
建築法禁止附屬法規。《建築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築施工企業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不得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從事任何形式的工程。”施工企業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關聯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效應。各地法院在審理相關糾紛時,壹般認為關聯方與相關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非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實際施工”的無資質的施工人員以有資質的建築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該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附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