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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拐騙的特殊意義和特征。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賣兒童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賣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出賣、接送、轉移兒童的行為之壹。只要有上述行為之壹,就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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