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罰或者沒收財產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淫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